
收視契約書更改通知
為保障收視戶權益,本公司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規定,修改收視契約部份條款於網頁供參閱,或電洽客服中心02-8253-8999,謝謝。
茲因大豐有線電視(下稱甲方)提供乙方(如繳費單正面所示收視戶名稱)有線電視頻道收視服務(下稱:收視服務),特訂立本契約,約定條件如下:
一、 合約期間:自100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止,若前述合約期間與乙方實際接受收視服務之期間不一致者,實際合約期間計算,則自乙方實際申裝收視服務之日起算至乙方停止繳費之日止。
二、 收費方式:
- 甲方提供乙方如下之繳費方式:
□月繳 □季繳 □半年繳 □年繳 □現付
乙方應繳納之收視費用、收費項目及其選擇之繳費方式,如本單正面所示。
- 主機裝機費1500元,應於主機裝置完成後收取。
- 單一分機裝機費:於主機裝機時設置者為500元;於主機裝機後設置者為800元。
- 移機費:室內者,每機500元;室外者,每機800元。
-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甲方應依本約收費;收費方式如有變更,甲方應於本約有效期間結束前十天通知乙方;若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標準較本約約定費率低時,甲方應依該規定收費。
三、 契約期間:
- 契約期滿前,當事人之一方已提出另訂新約之請求而未達成協議者,自契約期滿時起一個月內,甲乙雙方仍應繼續進行協議,在協議期間內,甲方應依原契約條件供應節目、收費。
逾協議期間,雙方仍未達成協議簽訂新約者,或乙方於前述一個月之協議內拒絕與甲方協議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 契約期滿時,若雙方均未請求協議另訂新約,甲方如繼續依本約之約定提供有線電視服務,而乙方未於自本約期滿之日起算一週內明示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而仍繼續收視、收聽者,本契約視為存續。
- 存續後之契約條件如有變更,且變更後之契約條件有利於乙方者,適用變更後之契約條件。
四、 收視服務:
- 甲方應提供之基本頻道不得少於五十個,詳細之頻道名稱,甲方於節目表專用頻道標示。
- 甲方之頻道總表顯示於02CH或數位機上盒EPG。
-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減少播送之頻道數或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予以頻道停播或為沒入之處分,致甲方所提供之服務未達基本頻道數時,甲方應減收當月收視費 或以其他方式之賠償;如甲方所提供之服務未達基本頻道數三分之二,並達十天以上時,即應免除當月收視費用。
- 甲方應維持所提供頻道節目內容之完整性。但因公共利益或突發事件外,甲方若有違反,乙方得請求免除當日收視費(日收視費指月收視費之三十分一)。
- 除廣告專用頻道外,甲方不得任意更換或停止播送全部、部分任一頻道,如頻道次序調整或因頻道授權契約到期而停止播送時,甲方應注意乙方權益之保障。
- 依前項約定,甲方得更換、調整或停止播送頻道,但應於五天前以書面或連續五天於該頻道中以播送之方式(指連續五天於頻道總表及該頻道播出時間內每小時播送一次)通知乙方。
- 甲方違反前二項約定時,乙方得請求減少當月五日之收視費或展延五日之收視、收聽及使用。
- 若因甲方架設之線路故障,致乙方收視不良或無法收視,在甲方受通知後,應於24小時內修復完成(一般故障)。重大之故障至遲應於72小時內修復完成,但因不可抗力、事變等原因則不在此限。
- 甲方違反前項到修時間或修復時間始行修復時,乙方得按日請求減少三十分之一之月收視費;如逾到修時間十天以上或逾修復時間十天以上始行修復時,乙方得請求免除當月收視費(及解碼設備租金)。
- 第6項無法收視或收視不良係由乙方所造成者,甲方得請求乙方給付必要器材費用及服務費用(服務費用半日最多不得超過三百元,一日最多不得超過六百元)。
- 若乙方自行加裝分機而有訊號減弱、畫面閃動而無法正常收視之情事時,甲方不負任何維護責任。
五、 除有法令規定或檢察機關因偵辦刑事案件之需要外,甲方不得將收視戶之基本資料任意透露予他人。
六、 甲方擬暫停或終止營業時,應於一個月前通知乙方。甲方未盡通知義務時,乙方得請求一個月收視費之賠償。
七、 本契約於甲方受撤銷許可處分確定、破產宣告及終止營業時終止。乙方因甲方受撤銷許可處分致收視、收聽權益產生損害時,乙方得請求一個月收視費之賠償。
八、 甲方客戶服務申訴專線為:0800-050600。
九、 乙方同意,甲方之有線電視纜線及相關器材得通過乙方建築物之外牆,甲方保證施工之安全、整齊與美觀。若乙方因施工受有損害,甲方願依實際損失賠償。
十、 契約終止及通知:
- 乙方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
- 前項終止係因甲方違反應記載事項第三條第一項、第七項及第四條而終止契約者,乙方並得請求當月收視費二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 甲方於乙方有下列情形時,得以書面通知乙方於七日內改正,逾期仍未改正者,甲方得終止契約,如有損害,並得另行請求:
(1) 乙方未依期限繳交費用。
(2)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自行私接分機或使他人私接、分接,以提供自己或他人使用時。
- 乙方有前項第二款之情形者,應自違約之日起,依本契約之收費標準,應給付增加之收視費及其他附加衍生費用,包含該他人自本契約成立日起算至違約日起之收視費用,但乙方應給付之該他人收視費用,其收費期間之計算不得超過二年。
- 第四款之情形,乙方若有損害甲方所有設備之情形,並應賠償甲方所受之損害。
- 乙方故意破壞甲方之傳輸設備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十一、 契約終止後,甲方向乙方預收之費用未屆期者,應於終止日起十五日內無息償還之;逾時未償還者,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其利息。
十二、 除乙方拒絕甲方進行拆除外,甲方應於契約終止後一個月內將分接點至乙方屋內引戶線之線纜及設備拆除,並恢復乙方原有無線電視節目之收視、收聽,逾期不為拆 除時,乙方得於自行拆除後,向甲方請求償還其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但契約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者,不得請求償還。
甲方為前項恢復乙方原有無線電視節目之收視、收聽時,除契約係因甲方違約而終止外,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支付必要之器材費用。
十三、 社區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以代理人之名義,代理該社區或公寓大廈之部份或全部收視戶與甲方訂立本收視契約,如有必要時,甲方得請求乙方出示授權代理名冊,該名冊並為本契約附件之一部份。
前項之情形,屬於該社區或公寓大廈中已授權管理委員會簽約之住戶,視同本契約中之乙方,得依本約約定之事項行使乙方之權利及負擔義務。
十四、 特別約款:
- 甲方擬變更原約定之付費頻道時,應依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辦理;變更後五天內,如乙方未表示繼續收視、收聽及使用之,本契約之付費頻道部分視為終止。乙方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付費頻道。
十五、 本契約書未盡事宜,均以新聞局公佈「有線電視系統契約書範本」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為準則。
數位機上盒借用條款
一、 借用期間
- 數位機上盒主機安裝於乙方指定之處所日起,至雙方有線電視收訊服務合約終止時止。
- 乙方若未按期繳交收視費,經甲方催告後仍未繳交時,甲方得依前揭契約規定終止收視契約,並逕行收回所借用物。
- 因訂購付費頻道而免費借用第二台機上盒者,若乙方取消該付費頻道之訂閱時,甲方得逕行收回該第二台機上盒。
二、 保管責任
- 安裝日起7日內,如發現借用物有瑕疵時,得通知甲方更換同型之標的物。
- 若借用物因可歸責於借用人而有毀損之情事時,主機修護或其他配件之更換,乙方同意支付甲方以下費用。
a.數位機上盒每次維修費:台幣150元整(材料費另計)
b.智慧卡更換:每張新台幣300元整
c.遙控器更換:每支新台幣150元整
三、 特約責任
借用物所有權屬於甲方,借用期終止時,乙方應返還借用物;若借用人屆期未返還借用物,以甲方函告知日起算七個營業日內,借用人應返還該借用物予甲方。若逾 期未歸還或因可歸責借用人之事由致借用物毀損、滅失或令其不堪使用時乙方應賠償甲方每一機上盒組合(即:主機一台、遙控器一只、智慧卡一張)新台幣 3300元。
因本契約所產生之一切訴訟,雙方同意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收視繳費單、施工單等與本收視服務有關文件,皆受本契約效力規範,皆為本契約之附件之一。
甲方已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於土地銀行成立履約保證準備金專戶: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履約保證準備金專戶,主管機關不定期查核,並已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在案。
立契約書人
甲方: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戴永輝
客戶服務中心:新北市板橋區民族路254號1樓
客戶服務專線:8253-8999
統一編號:96974228
乙方:如收據正面之姓名或公司行號名稱
防詐騙集團佯裝工程人員盜收費用
春節服務時間調整
親愛的用戶,您好:
感謝您對本公司的支持與愛護!
春節期間本公司服務時間調整如下:
| 日期 |
客服專線 |
客服門市 |
| 102/2/9(除夕) |
08:30~16:30 |
公休 |
| 102/2/10(初一)~102/2/12(初三) |
08:30~19:30 |
公休 |
| 102/2/13(初四)起恢復正常營業時間 |
08:30~24:00 |
08:30~21:00 |
歡迎您於以上服務時間來電,大豐有線電視敬祝您春節愉快!
2012『新北市 心城市 聽你說故事
101年6月底關閉無線電視類比頻道
大豐電視自結1-4月稅後賺1.04億